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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二、留观室应配备急救药品和设备,配备床边X光机或专为发热病人使用的X光检查室。
  三、医护人员要切实做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留观人员应戴16层棉纱口罩,未经允许不得离开病室,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四、留观室不设陪护,严格控制探视。如确需探视,探视者必须戴16层棉纱口罩、帽子,穿鞋套、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五、病人的污染物品、分泌物、排泄物按照《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六、对发热留观的病人要及时治疗,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需要作必要检查项目时,要有专人为病人递送化验、检查单据和标本;如怀疑为可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进行院内会诊,并及时向专家组汇报。对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观病人,应及时转入普通诊室治疗。
  七、对每个发热病人都应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详细电话和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有接触史的人员和病人转归情况。

附件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及可疑


              接触者医学观察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排查疫情,防止疫情播散蔓延,对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接触者的隔离观察提出以下办法。
  一、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同班、同室、同事、来自疫区的人员)应立即自觉采取隔离措施,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
  二、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都要由驻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详细登记姓名、住址、接触史、联系方式等,并每天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要及时转入发热门诊的观察室或医院观察病房观察治疗,并严格观察,结果于每日9时前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来自疫区的人员应在留验站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登记检查,对其本人和与其接触者应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对其滞留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留验站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治。
  四、隔离观察管理责任。单位有卫生室的由单位卫生室负责;无隶属单位的社会人员或有单位而单位无卫生室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站)负责;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责。医学观察需要的技术力量由辖区防疫站负责提供,力量不足的可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
  五、上级反馈或群众反映的线索,辖区卫生防疫站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劝其观察治疗,若情况属实,应立即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组织调查并劝其实行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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