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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六、对发热病人需要进行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时,要配备专门人员为病人递送化验、检查单据和标本;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立单独的影像学检查室,如无条件应对病人做好隔离防护,并对设备进行消毒。对发热病人要优先安排,尽快报告结果。
  七、对可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要进行院内会诊,及早就地隔离观察治疗。对专家小组无法确认的,也要就地隔离观察,对排除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及早转到普通门诊就诊。

附件3:        关于交通客运过程中防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要求

  为有效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把住发现病人的第一道防线,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在交通客运过程中发现发热病人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一、铁路、长途客运、民航等单位要在认真贯彻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
  二、每一车(航)次,配备2名以上具备卫生知识的工作人员,设置发热乘客专用席,配备适量体温计、12层以上口罩、污物桶、痰盂(内置2层一次性塑料袋)。
  三、要受理旅客对可疑发热病人的报告和乘客自感身体不适(发热、干咳)的报告。
  四、在交通工具到达山东境内前1小时,对下车(机)的乘客发放健康登记卡。对可疑发热乘客,为其戴上12层以上口罩,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专送到留验站。对不服从规定的可疑发热乘客要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乘警配合实行强制隔离。只要发现发热病人,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就应登记所有与其接触者的姓名、年龄、地址、通讯方式等。
  五、在车站、机场和交通工具的醒目位置,张贴本通知和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常识。车站、机场要增加广播频次。
  六、加强车站、机场乘客的医学观察,候车(机)厅要设置发热病人报告处,受理乘客本人或对他人可疑发热的报告,必要时为可疑病人戴上口罩,专送留验站。

附件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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