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类监测点的组织领导。
(二)各级医疗机构、留验站、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基层组织都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具体分解落实到“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的监测工作;监督员负责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观察、追踪和管理,每天进行记录,收集、汇总监测资料,观察结果每日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员每天对责任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点技术指导、资料收集和分析汇总,并按时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严格控制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的地区开会、旅游和考察等。
附件:1.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
2.发热门诊诊疗工作要求(试行)
3.关于交通客运过程中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要求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
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发热病人报告登记表
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汇总统计表
7.发热病人留观室工作要求(试行)
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及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管理办法(试行)
9.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书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把住发热病人第一关口,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均要设立发热病人专用门诊(卫生室、所设立相应的发热门诊室),具体设置标准如下:
一、房屋。至少设有诊室、处置治疗室、留验观察室,每室必须独立。发热门诊与其他诊室应隔离,并设有夜间明显标志和病人通道标示。
二、人员。应有经过培训的1—2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3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护士。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适量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观察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污物桶、一次性压舌板、处置台、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灭菌消毒器材、福尔马林熏蒸消毒柜、手消毒设施等。有条件的应配置心电图机。
(二)通信设施。工作间应有电话与外面联系,工作电话应向所在社区公布。
四、隔离消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