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流动人口的监测。对于来自病区的旅游、出差、劳务等流动人员,现驻地街道办事处各监测点必须及时派出专人进行追踪观察,发现不明原因高热者,及时送医院就诊。
(六)各监测点发现的接触者和发热病例的上报实行属地管理。无论是中央、省属单位(企业)还是军队一律报所在地防疫机构(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已公布在4月25日《大众日报》上)。各监测点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见附件4)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发热病人报告登记表》(见附件5),每日17时之前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汇总统计表(见附件6)按规定逐级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务必于次日10时之前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严格隔离观察制度,有效控制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
(一)各医疗机构要分别设立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观察室,并按不少于病床总数的20%设置观察床。发热病人留观室按附件7设立。各监测点(含发热门诊、留验站、社区、农村、学校等)可按附件8对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进行分别观察。对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及时转送定点医院观察治疗。
(二)铁路、交通、民航、航运等部门、单位的交通工具,每乘次、每个停靠站点的检票员、乘务员和服务员要在旅客办理乘坐手续时,对其进行观察和询问,发现发热者和疑似病人时严禁登乘,并由上述部门负责立即送往留验站隔离观察。在交通工具上发现发热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立即通知前方最近的留验站负责接收并留验观察。
(三)学校中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有医疗机构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设立观察室,对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及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回校的学生分别进行隔离观察。对与密切接触者同宿舍的可疑接触者,停课在宿舍内进行隔离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学校、托幼机构中的密切接触者,自接触之日起,停课在家庭内进行观察,由当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社区派医务人员进行观察。
(四)有医疗机构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在本单位医疗机构设立留观室,对本单位中的密切接触者集中进行医学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上述单位,要在本单位设立专门的隔离场所,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业人员每天进行观察。
(五)对流动人口中的密切接触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测点负责进行隔离观察。
(六)对从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必须隔离观察。
对监测中发现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由监测点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书》(见附件9)。在家观察或单位集中观察时间为14天,工资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