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严密防范控制非典在我省的传播,保障全省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新发现的呼吸道传染病,可防、可治、可控制。对于这种疾病既不要惊慌失措,又不要麻痹大意,只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就能有效控制疫情。
二、对进入山东境内的人员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登记表制度。凡抵达本省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测量体温;对发热病人要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登记表,交检疫人员。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测量体温;对发热病人要做好记录。在到站进港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检疫人员。省界各道口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地区的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必须进行防疫检验,测量体温,督其填写健康登记表;对发热病人要做好记录。机场、码头、车站、道口均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证实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应在留验站做初步检查、治疗观察;对与其同行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各类饭店、宾馆、招待所必须严格消毒、通风换气;入住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地区的入住人员,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实施隔离检查。各洗浴场所禁止外来人员留宿。擅自留宿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四、凡从有非典病例地区返乡和探亲访友的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自觉在家庭接受医学观察两周。期间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组织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实施隔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