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五)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特许经营者的5年经营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八)协助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核算和监控成本及费用;
(九)审查特许经营者的年度报告;
(十)向市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十一)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公用事业经营;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特许经营者应将5年及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主要成员的变更、董事会决议等按本办法附件或其他约定、确定时间报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查。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特许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包括:
(一)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行业协会规定的服务满意度是否达到;
(三)特许经营者的年度和5年期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是否按规定备案、执行;
(四)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
(五)是否履行承诺;
(六)是否执行价格规定;
(七)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主要成员的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按规定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设立公用事业监督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收集公众、特许经营者的意见,提出立法、监管等建议,代表公众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