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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
  (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四)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技术培训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五)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对继续教育提供的捐助;
  (六)个人按照国家和其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费。
  单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的由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所在单位无主管行政部门的,向所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如实对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考核情况进行登记的,由所在单位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违反规定多收培训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学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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