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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3月27日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继续教育以传授先进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为主要内容,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
  建立与各类成人教育相衔接,并与国民教育相沟通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知识更新、补充、拓展,提高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
  (二)对在岗未达到岗位专业技能要求或者需要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使继续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继续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育、卫生、科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继续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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