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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08)(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6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3月17日 粤府办[2003]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东省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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