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或省级专项抽查检验报告;
(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三)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统一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委员会。如果申报企业确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在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退回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委员会汇总各地的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分类,并将初审材料分送各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整理,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将确定后的初选名单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在60天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初选名单再次提交委员会审议确定。对获选产品,由委员会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本期“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代表本省农业产品最高质量荣誉,除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外,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活动。
各级政府应对当地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生产企业在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出口检验检疫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品种、质量、生产面积等范围内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但必须注明标志使用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