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获采用国际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
(二)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
(三)企业已按GB/19000-ISO9000标准或HACCP建立起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其有效期内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企业的产品;
(四)近三年内获得“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或地级以上市“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产品;
(五)已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究开发中心,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前列的企业的产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
(一)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产品;
(二)已实行证书或登记管理,但未获证书或未登记的产品;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产品;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能源或其他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产品。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指标体系设立的原则是以产品的质量安全、市场认可、规模效益和发展前景为重点,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产品的卫生安全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等;市场认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规模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有生产规模、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实现利税等;发展前景评价的主要内容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产品的科技含量、特色和比较优势等。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体系中具体指标的确定及其权重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委托各方面有关专家制定,由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五章 申报和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评审年度的第一季度内由委员会公布开展评价工作及受理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申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检验报告,按规定期限分产品类别报本区域地级市农业、畜牧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属有效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