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海洋与渔业产品、林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的组织下,依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简称市,下同)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推动、引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简称企业,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信誉度为A级以上,申报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具地方特色和发展前景;
(二)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产品正式批量生产三年以上,具有注册商标、明确标识的包装和明确的执行标准(达省级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具有对产地环境、产品原料和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报告;
(三)产品由本省企业生产,质量稳定,产品实物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产品年产量、年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利税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企业具有较高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件;
(七)企业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优先推荐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