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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08)(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6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7日 粤府办[2003]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顾客满意程度高,由本省企业生产,经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的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市场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强监督,保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科学、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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