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由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计委、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委宣传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质量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等省直部门、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主要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