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08)(发布日期:2008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6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7日 粤府办[2003]1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省企业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