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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本市各医疗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等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八、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继续及时发布真实、准确的非典防治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对隐瞒、谎报、延误疫情报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与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做好登记,并劝其到医院就诊。
  九、加强非典防治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典防治用品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想方设法积极采购非典防治用品,保证非典防治工作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非典防治用品等违法行为。要密切关注非典防治相关商品的价格动向,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凡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执法部门应严肃查处,以确保市场稳定。
  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防范管理和有关政策的落实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市)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作战,认真落实本市预防控制非典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发现非典疑似病人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采取划定疫点、实施封锁、限制相关人员活动等强制措施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保病人、疑似病人、可疑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照发,其工作岗位不因强制隔离措施的实施而丧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各单位要确保这些待遇和政策落到实处,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迅速行动起来,全面开展城乡爱国卫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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