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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本省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宿舍、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剧场、影院、商场和商品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治。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省各单位不再承担组织全国和跨省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 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省各单位严格控制组织外出开会,不要组织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自治区)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自治区)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浙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浙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各地应积极劝告市民、村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浙的人员,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报告,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本省各医疗机构、机场、海关、边检、车站、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长途客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上岗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公布本省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公众的报告。公众一旦发现有与发病者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奖励报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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