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2003年4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省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省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一)凡抵达本省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飞机着陆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规定的工作人员,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二)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三)本省各道口应当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实行隔离诊治。
(四)机场、道口、码头、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在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消毒、隔离等措施,并由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将确诊病人送就近的定点医院诊治;疑似病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诊治;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送留验站留置观察,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置,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本省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进出浙江的各个口岸和道口要严格把好大门,严防“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病人的流入、流出,切断“非典”的传播源。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浙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各级教育部门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