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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信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江西省邮政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3月31日

                江西省电信条例
           (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安全、保护、规划、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通信管理局是本省电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电信管理机构),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省电信管理机构实施对全省电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对电信业实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依法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价格;
  (三)依法受理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投诉,维护电信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电信业务、技术人员的资格,电信网络建设以及电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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