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专家评估(5月21日至6月5日)。由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旅游区申报报告进行评估。具体方式及程序是:(1)文本审核;(2)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研;(3)组织答辩;(4)综合评分(向专家推荐的评分标准附后)。通过评估,提出5个优先发展的重点旅游区推荐名单报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
第三阶段:审定公布(6月6日至6月15日)。由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对专家评估推荐的重点旅游区名单进行审议,提出第一批2个左右优先发展的重点旅游区建议名单,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并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行文公布。
为了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将评选工作作为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内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评选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把参加此次综合评选活动作为摸清家底、寻找差距、理清思路的一次难得机会;要成立相应的申报工作班子,由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确保申报和综合评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支持重点旅游区加快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第一批优先发展的重点旅游区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旅游区的建设性详细规划,制定自筹资金和利用社会资金进行旅游区开发建设的方案,在此基础上向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旅游区建设需要省支持的具体方案,由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实施计划,报省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批准实施。
在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承诺的配套条件到位的同时,省将在旅游国债项目申报和旅游专项资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建设、退耕还林、生态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项目及资金安排上,适当集中力量,对重点旅游区给予重点支持;在旅游规划编制、城镇规划与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招商引资等工作安排上对重点旅游区给予倾斜帮助。省有关部门和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从资金、政策、项目安排等方面对重点旅游区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力争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用3年左右时间,使第一批优先发展的重点旅游区初步成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旅游目的地。
为了确保省、地支持重点旅游区优先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人民政府将与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使重点旅游区发展尽快取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