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代表本省农业产品最高质量荣誉,除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外,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活动。
各级政府应对当地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生产企业在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出口检验检疫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品种、质量、生产面积等范围内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但必须注明标志使用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经营企业应加强质量体系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维护农业名牌产品的信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委员会核实、批准,撤销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索赔的;
(二)省和国家产品质量抽查一年内有一次不合格的;
(三)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
(四)转借、转让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扩大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办理复审。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属质量标志。标志只能在被认定的品种、规格和基地范围内使用。未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其标志;被撤销称号和超过有效期未获复审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参与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包括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由委员会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书面通知未被选定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不满,认为严重违反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应在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期间(6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不定期对本辖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组织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信用建设,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省商标所有人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促进广东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