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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
  (一)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限制、淘汰禁止的产品目录;
  (二)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产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以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标准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参考指标。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确定。

五、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材料数据应和年终(财务)报表一致。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
  第十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提交本专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九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取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最后审议、公布。
  第二十条 以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及奖牌。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免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名优产品范围;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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