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用名牌的影响力,建立我省的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提高区域竞争力。要围绕我省区域品牌和行业品牌形象建设,规划和推动广东名牌的创建工作,在打造和推介广东名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树立我省产品、行业和地区的良好整体形象。要通过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式运作,充分利用名牌效应,促进形成产品、企业品牌与区域行业品牌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不断提升产品、企业、行业和地区的知名度,加快我省各地特色经济的发展,提高对国内外技术、资本等资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使广东名牌和著名商标对全省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大作用。
附件:1.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
2.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3.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省企业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由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计委、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委宣传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消费者委员会、省质量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省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等省直部门、有关社团、专家等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质监局。主要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牵头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