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蔓延的决定
(杭政函[2003]49号 2003年4月21日)
为切实控制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市政府决定采取以下防制措施:
一、立即启动疾病防治预案,建立严密的信息网,努力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病人、治疗病人、隔离病人,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市政府决定,在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工作办公室和五个工作小组,明确各组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对内、对外协调联络。各部门必须服从指挥调动,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人收集信息,并每日将书面信息专报给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85253651、85253652。
二、市区范围内下列场所立即暂时停业或停止活动:
1、各类影剧院;
2、各类歌舞厅;
3、卡拉OK厅;
4、人防坑道内的各类公共场所;
5、大型活动和聚会。
上述暂停营业或活动的场所,经市卫生监督所复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具备良好通风设施,落实有效消毒措施的,可恢复营业或活动。
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下列情况下停课:
1、1名学生或儿童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的,同一班级停课;
2、1名学生或儿童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同一年级停课;
3、2名以上学生或1名教师为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全校停课。
上述停课解除的时间由市疾控中心视疫情发展情况决定。
四、民航、铁路、车站、码头和各旅行社要对发热、干咳的来杭人员实施严格的健康申报制。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会办医机构、个体诊所、卫生室和医务室,首诊发现发热38℃以上、干咳等可疑症状的病人暂不诊治,要做好病人情况的登记工作(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并负责将其转送就近区级以上医院诊治。
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置呼吸道门诊,严格门诊日志登记和报告制定,落实首诊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