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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和提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疫情处理结束。
  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本次应急响应可宣布结束。各有关地区要做好总结工作,各发病县(市)应于结束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治、隔离、调查与疫情管理
  (一)诊断治疗和消毒隔离。
  1、坚持首诊负责制,对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应按照卫生部《SARS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和《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试行)》进行诊断治疗。一定要注意开展系统规范的治疗,不断总结、完善治疗方案。
  2、各SARS诊治医院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减少并发症,严防因医疗不当引起死亡病例的发生;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
  3、严格按照卫生部《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做好病人污染物的消毒处理,注意环境卫生和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二)流行病学调查及疫点处理。
  1、应急处理机动队到达疫点后,应按照卫生部《SARS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对病人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核实诊断,调查传染来源、传播方式和发病后2周内的接触者情况。
  2、根据发病人数、活动范围确定疫点范围,对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住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方法参照《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
  3、及时收集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血清、鼻咽拭子、痰液等标本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排除诊断。采样方法参照《SARS病例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
  4、对于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
  5、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方面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
  (三)防止医源性感染。
  1、各地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2、进入病区的医务工作者必须戴24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操作时戴48层棉纱口罩。
  3、病人戴12层棉纱口罩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病人病情危重,确需陪护、探视,陪护或探视者必须戴48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等,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四)暴发疫情发生后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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