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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4、市卫生局组织专家指导组赴疫情发生地指导防治工作的开展,并给予技术、人员和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持。开展进一步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意见。
  5、SARS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疫情情况和专家组意见,提出防治意见,进行督查。
  (四)发生严重疫情后的控制措施。
  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继发病例或2个以上县发生继发病例时,全力采取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防止死亡。除采取以上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请省卫生厅派员指导,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SARS防治领导小组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2、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请省卫生厅调派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我市SARS诊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防疫和医疗救治力量。各级疾控机构的机动队数大于5支;城区疫情时紧急调配医护力量支持市六医院,使该院的SARS病床数达30-60张,或启用备用定点医院,各县(市)增加SARS病床数满足收治要求;各医疗机构增设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病室,满足需要。市内统一调配SARS防治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并紧急购置、添置仪器设备等,满足防治需要。
  3、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澄清事实、引导舆论、以正视听,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4、各级经贸、药监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5、一旦出现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疫情控制,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五)发现特殊病例后的控制措施。
  1、发现境外输入性病例。
  在入境检疫中发现入境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病例或疑似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病人或疑似病人送浙大附属一院进行隔离诊断治疗;入境检疫中发现的我国国籍病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病人送市六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人送定点诊治医院(在无定点的地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隔离诊治;在同一交通工具上入境的病人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定点或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应在留验站涉外留验房间隔离留验。
  2、发现交通工具上的病例。
  在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隔离等措施,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并由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将确诊病人送就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治疗;疑似病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诊治;病人接触者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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