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处理的领导。
杭州市SARS防治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全市的SARS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在各阶段的重点工作,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二)发生输入疫情后的控制措施。
以控制续发病例为主要目标,开展诊治、疫情处理和监测等工作。
1、确诊、报告和监测:我市发现首例SARS病例,应立即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指导组确认,并由疾控机构在医疗机构的配合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进行报告。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2、诊治和抢救:病人用专用救护车送至SARS诊治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疑似病人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区、留验站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防护工作,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和环境卫生。杭州市六院开设SARS病床数在15张内;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根据疫情确定床位数。
3、疫情处理:市及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一步调查,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采样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或其所在的社区进行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时间为14天(或已明确的最长潜伏期),疑似病人被排除后,相应的密切接触者隔离留验解除。市疾病控机构SARS控制机动队不少于3支。
4、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并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请求,在物资、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紧急支持;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建议,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病措施。
5、报请省卫生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发生继发疫情后的控制措施。
在30日内,以县为单位发生10例以内继发病例,以强化疫情处理、医务人员保护、加大救治力度和强化整体防治为重点,控制传播,防止死亡。除采取以上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应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统一调度、合理安排,落实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治。市六医院的SARS病床数达30张,准备启用备用病区或新设定点医院,各县(市)增加SARS病床数满足收治要求;各医疗机构增设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病室,满足需要。市和县(市、区)在医疗机构中抽调治疗专家组进入收治医院开展工作。市调动疾控专家组进入高发地区指导工作。
2、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对病死的尸体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医疗卫生机构必要时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进一步做医学检查。
3、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