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病人运送专用车辆。病人的诊治和转送实行就近治疗、专家会诊、就地隔离、批准转送原则,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送疑似或确诊的SARS患者。市急救中心根据卫生局的指令,承担六城区及特殊单位的SARS病人运送任务,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转送。转送工作须做好交接记录,转送完毕立即报市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整个转送过程必须严格落实消毒措施,落实医务人员、司机的个人防护措施。
(五)疫情监测和处理。
1、疫情监测。市区设立10个市级SARS监测哨点(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中医院、邵逸夫医院、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由监测医院每天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由市疾控中心报市卫生局;各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地设立2至5个SARS监测哨点,以提高对疫情监测的敏感性。
政府应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台等疫区入境人员的检疫,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做好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或留验等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加强在交通工具内人群的卫生检疫,及时发现、报告和隔离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
2、诊断和报告、隔离治疗原则:对SARS或疑似SARS病人的确诊和报告必须分级负责,逐级上报。
(1)各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不得漏诊、漏治病人。不具备诊治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村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遇有可疑病例,应及时报告。首诊医生如发现可疑SARS病人,要立即报告所在单位领导,医院领导要即组织院内有关专家进行会诊,若专家会诊确认为疑似病人后,由医院按甲类传染病报告要求,以最快通讯方式报所在地区、县(市)疾控机构,同时立即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防护措施。
(2)区、县(市)疾控机构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报市疾控中心,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迅速前往调查处理,进行采样和实验室相关检测,报市卫生局。
(3)如以上调查确定为疑似或确诊病人,市卫生局即组织杭州市SARS防治专家组进行会诊,若专家会诊意见为确诊病人,则分别报省卫生厅和省疾控中心,必要时由省级专家会诊;若确定为疑似病人,则完善对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措施,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由所在区街道或单位负责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就地留验。
(4)在疫情暴发时,县(市)首例及诊断中有需要的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市专家指导组确认。其余病例由当地卫生局成立的专家组与临床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共同确认。
(5)杭州市六院为杭州市六城区SARS确诊病人指定诊治医院。若确诊为SARS病人,统一由杭州市急救中心负责转送,由杭州市卫生局向市急救中心下达转送指令。其它县(市)含萧山、余杭区的确诊病人就地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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