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急预案: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制定SARA防治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预防、诊治和控制工作。
2、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市及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对SARS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我市SARS防治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做好疫情发生前后及疫情控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使SARS防治工作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SARS的监测工作,并建立预警报告系统和实验室快诊检测系统,增强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掌握疫情信息;要建立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网络,负责SARS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现场调查处理和救治工作的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完善SARS的监测和诊治等手段,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各应急组织要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SARS治疗抢救及预防控制应急设施建设。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市疾控中心要建成P2实验室,开展病原学检测;各区、县(市)要加强现场应急疫情处理各项装备、设施建设。
2、定点医院和专用病室设置。要加强SARS诊治定点医院隔离防护和相关抢救设备的建设;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为SARS诊治定点医院,并确定备用医院,收治杭州市六城区确诊的SARS病人;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各确定一所以上县级医院为SARS收治定点医院,收治在本辖区范围内的SARS确诊病人;其他各医疗机构要设置SARS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病室;民航疑似病人的收治医院为武警杭州医院,铁路的为铁路医院,长途汽车站和码头的各在就近联系一家医疗机构收治疑似病人。县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置呼吸道专用门诊,诊治干咳、高热病人,除诊治外,须按要求开展流行病史调查。SARS确诊病人收治病区、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病室和呼吸道专用门诊的设置要符合呼吸道传染病和SARS传染特征的设置要求,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技术“四到位”,SARS病人必须收治在通风设施良好,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要求的病区中进行观察、治疗,隔离病区必须配备专用抢救仪器设备,如:床边X线机、心电图机、呼吸机、监护仪、血气分析仪、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必要时,市卫生局应指定当地两所医院为SARS诊治预备医院,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疫情。
3、SARS留验站的设置。各区、县(市)应设立SARS留验站,用于在疫点处理时密切接触者的留验;在杭的铁路、民航、交通(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部门应确定疑似SARS病人密切接触者临时隔离观察的留验站,负责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病人和病人的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卫生部门应支持、配合和做好技术指导。留验站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局对于留验、治疗和预防等所需的医疗卫生人员、检查设备等应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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