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加强影剧院、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加强通风换气,保证空气流通,落实公共场所和公用品预防消毒措施。
(4)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要用事实说话,正面引导,消除疑惑,安定民心,积极组织开展SARS等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严格新闻纪律,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疫情报道。切实加强对小报小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恶意炒作。
(5)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和预防控制;积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SARS等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协助做好疑似出入境患病人员的诊治、预防和信息通报工作。
(6)交通、市政市容等部门,要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规和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检疫,及时发现疑似病人,确定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医院和密切接触者的留验场所和措施;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洗保洁和必要的预防性消毒,运行车辆保持足够的通风换气;在疫情发生时做好车辆的定期消毒和经常性消毒,共同做好SARS等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民航、铁路等部门做好相应工作。
(7)经贸、药监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向疫区提供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加强质量监督,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8)工商、贸易和旅游部门:加强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加强通风换气,保证空气流通,落实公用品预防消毒措施。根据行业特点和职责,配合做好信息报告,协助落实行业预防控制措施;接受卫生部门指导,切实做好重要赛事和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9)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SARS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努力增加投入,及时安排应急资金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所需经费,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10)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SARS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和强制隔离工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保证执行公务及优先保证急救、疫情处理和病人运送车辆的通行;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
(11)外事部门:要及时向外国在杭机构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消除疑虑;要及时告知卫生部门来自发病国家、地区人员的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