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通告
(津政发[2003]33号)
非典型肺炎是一种传染性较强的疾病,人口流动将加速疫情的传播蔓延。目前,天津已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为输入型。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宁,必须对非典型肺炎患者隔离治疗,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措施,切断疫情传播来源,阻止疫情传播。为此,通告如下:
一、凡乘坐飞机和乘坐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汽车、船舶来津的所有乘客,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到站(港)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指定人员。机场、道口、车站、码头均设置留验站,对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状的乘客,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防疫部门。
二、对进入天津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出租汽车必须及时消毒,并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
三、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来津就医的病人,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登记造册,于当日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即隔离并同时通报防疫部门。
四、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客人填写健康登记表,并安排专门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通报防疫部门。
五、对发生“非典”病例地区的来津探亲访友人员,由其所投宿的亲友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由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社区卫生服务、村卫生所安排专人为其测量体温,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通报防疫部门。
六、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卫能力。加强门卫管理,对来自发生“非典”病例地区的人员,要进行严格登记,并进行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立即报告防疫部门。
七、近期,各有关单位要控制招收临时用工,暂停招收来自发生“非典”病例地区的临时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