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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单位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红十字会可以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为救灾和救助常年开展社会募捐,争取、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四)制定、实施本地区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培训规划,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参与防治艾滋病等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宣传、组织和有关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组织青少年为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七)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八)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委派,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十)依照红十字会宗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安排和国家有关规定,省红十字会发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地方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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