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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于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本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单独设置,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本省行业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行业红十字会。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本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日常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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