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已于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 本省献血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公民自愿、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本省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财政、价格、教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开展有关无偿献血、预防与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知识的教育和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献血和血液知识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