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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2003年4月23日 沪府发[2003]2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1、凡抵达本市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2、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在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3、本市各道口应当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4、机场、道口、码头、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本市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进出上海的各个口岸和道口要严格把好大门,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流入、流出,切断“非典”的传播源。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继续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沪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对家在外地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教委和各区县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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