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供切实有效的稳定用好现有人才的政策保障
(十七)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人才社会保障机制。对于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而尚未为人才办理保险的,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保证落实。对做出成绩的人才,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家庭财产、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附加保险,并进入成本。
(十八)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对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才,要分期分批进行一年不少于12天的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自培、送市内外委托高校和科研单位培训、出国培训等。单位对人才进行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培训费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未按规定对人才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在年度全市、行业评先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和先进工作者。
(十九)提供科研经费资助匹配资金。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国家部、委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资助后,受益单位应视其财力,给予匹配资金。对于留学回渝人员获得国家人事部科研活动项目小额经费资助的,用人单位应按其资助金额匹配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科研经费支持。凡未按比例匹配资金的单位,人才研究取得的成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资助者按市场价格作价转让,转让金按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研究者,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作为专项科研经费。
(二十)延长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限。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在岗从事与其专业技术职称相应工作(返聘的离退休人员除外,下同),并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才,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限1-5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在岗从事其专业技术职称相应工作,并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才、关键岗位上的在岗高级技师,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限1-10年。
(二十一)实行人才子女入学就业照顾。凡经市人事局会同市级有关经济、科技等部门认定,为重庆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其子女就学或入托,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市教委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高的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择校费收取上应予适当照顾;其配偶、子女参加重庆市机关招收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考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十二)提供配偶子女失业后就业优惠待遇。企业、事业单位在岗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和正在担任国家和重庆市重点科技项目研究的主研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失业的,可享受下岗职工就业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