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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九)鼓励人才开办中介服务机构。在不损害原单位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各类人才按规定在市内注册中介服务机构,为市内单位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市内外、国(境)外专家来渝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联系并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市外、国(境)外建立从事为重庆产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推介营销等提供中介服务。
  (十)鼓励社团组织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鼓励社团组织在服务重庆经济、科技的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渝服务。支持各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其现有人才的整体优势,开展为重庆经济、科技等发展服务的各种活动。
  三、实行灵活多样的用好现有人才新机制
  (十一)实行人才租赁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单位都要建立人才资源库,在用好用活在岗人才的同时,允许实行人才租赁制,盘活现有待岗或下岗人才。
  (十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制。允许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制。在制定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的基础上,对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量才使用、竞争上岗,特别优秀的可以低职高聘,不能同职同聘的也可高职低聘,并与收入和待遇挂钩。
  (十三)实行科技项目开发风险承包制。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科技项目开发上,可以实行风险承包制,允许保险机构、金融机构、民间资金等有条件的各类单位或个人参与其中,按约定承担责任。
  (十四)实行科技项目招标和首席负责人制。各地区、各单位及其领导在科技项目开发上,要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和工作的透明度,在充分保障科技项目开发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科技项目招标,可先在本单位人才中公开竞标,在其招标未果的前提下,应面向全市乃至全国直到海外公开招标。科技项目招标成功后,实行首席负责人制度,由中标者负责组织科研人员。科研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也可以是外单位的,发标单位的党政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预。党政领导的专业技术与研究的科研项目不相符的,不得作为主研人员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和开发。
  (十五)实行骨干人才工作终身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签定工作终身制合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六)实行不同形式的工资制度。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工资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也可在此基础上将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参与分配,还可实行期权、期股奖励制。对实行计税工资的单位,因改善在岗人才待遇而超出其计税工资限额500元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将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利、非职务发明和专有技术,价值量化后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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