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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四)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办理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五)耐心宣传解释、严格贯彻执行拆迁政策;为拆迁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六)建立比较规范、完整、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使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和手段。
  每年评定为优秀拆迁单位的比例不超过全市拆迁单位总数的5%。市国土房管局对优秀房屋拆迁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合格拆迁单位〕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合格:
  (一)近二年承接过拆迁项目1个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因拆迁违规操作而致集体访。
  (三)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和办理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四)无严重违规拆迁行为;
  (五)公司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第三十八条 〔不合格拆迁单位〕
  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拆迁中未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协议、未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政府裁决即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除及实施其他野蛮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在拆迁中违规操作、态度粗暴,引起被拆迁居民集体访或其他激烈行为,影响恶劣的;
  (三)拆迁中有其他违规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 (年审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不参加年审单位的处理〕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质。
  第四十一条 〔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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