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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四)拆迁工作人员姓名;
  (五)拆迁相关政策;
  (六)拆迁工作纪律。
  拆迁现场应设便民监督电话,接受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规禁止〕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二条 〔拆迁服务费〕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考核〕
  区县国土房管局可以按照拆迁项目建立拆迁单位业绩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五章 拆迁单位年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 〔年审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国土房管局:
  (一)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三)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四)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拆迁情况统计表;
  (五)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年审结果〕
  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优秀拆迁单位〕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优秀。
  (一)业务量要求:
  1、三级公司3个以上项目、600户以上;
  2、二级公司5个以上项目、1000户以上;
  3、一级公司7个以上项目、1500户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集体访;居民个访量低于所承接拆迁项目总户数的3%。
  (三)上一年度所承接项目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居民签协议比例80%以上;向区县国土 房管局申请裁决的比例低于居民总户数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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