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将负责相关项目的拆迁工作人员的岗位证书交拆迁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审验,并在岗位证书上注记。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经区、县国土房管局项目审验的岗位证书;无岗位证书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奖惩〕
  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国土房管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国土房管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
  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变更〕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国土房管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 拆迁服务

  第二十六条 〔依法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二十七条 〔委托拆迁合同〕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委托合同应当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包禁止〕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建设项目拆迁规模较大,由一个拆迁单位承接拆迁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同时委托多个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第二十九条 〔公平竞争〕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拆迁现场管理〕
  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临时办公场所。
  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办公场所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