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受托拆迁单位分公司资质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分公司的拆迁资质审查。经审查核准的,分公司可以承接拆迁业务,但是其民事责任由该受托拆迁单位承担;分公司所承接业务按照该受托拆迁单位承接的业务管理,受托拆迁单位及其分公司承接业务总量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分立、合并〕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 〔变更〕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终止〕
房屋拆迁单位因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交回《资质证书》。
第三章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人员培训与考核〕
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拆迁结业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拆迁结业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的拆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拆迁工作人员经市国土房管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拆迁岗位证书〕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和拆迁工作人员结业证书,核发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由其所属拆迁单位到市国土房管局统一领取。
第二十二条 〔执业要求〕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房屋拆迁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执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