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6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
5、完成过包括一般货币拆迁、房改危改在内的各种类型拆迁项目;
6、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第十一条 〔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一)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2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400户。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1000户。
(三)一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4个;
2、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
本条所称受托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但是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定,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很少的,可以不予计入。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8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第十三条 〔办理自行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核发资质证书〕
经审查核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点悬挂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