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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3、有6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
  5、完成过包括一般货币拆迁、房改危改在内的各种类型拆迁项目;
  6、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第十一条 〔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一)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2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400户。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1000户。
  (三)一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4个;
  2、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
  本条所称受托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但是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定,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很少的,可以不予计入。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8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第十三条 〔办理自行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核发资质证书〕
  经审查核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点悬挂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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