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八条 〔受托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办理受托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受托拆迁单位资质等级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新设立的受托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三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2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4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获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三)二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4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3名以上;
2、有具备工程技术高级职称、经济或财务管理高级职称、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