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单位类型〕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资质管理制度)
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本市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
第六条 〔主管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第七条 〔拆迁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