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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有关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以及劳动保障统计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名称及人员编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商省编委办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同时,要保证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
  五、规范下岗职工出中心、企业减员和用工行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工作。下岗职工出中心,由企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妥善处理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职工工资、生活费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加速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进程。
  (二)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三)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过20人或超过职工总数10%的,应事前向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被用人单位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到新的用人单位。下岗职工从事公益性就业岗位无依托单位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理。对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的结存情况,明示领取相关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内容包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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