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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再就业优惠证》内容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记录等。具体内容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解除劳动关系的,《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
  (四)享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凭证享受扶持政策后,停发其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五)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和发放工作的管理。建立有关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机构,为再就业工作提供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指导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
  (二)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担保问题。省本级、海口、三亚必须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其他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数额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力自行确定,其中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作为省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省、市县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成立新的担保机构。
  (三)增加对再就业的投入。省政府安排500万元,用于省再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各市县要根据自身财力,加大对再就业培训的投入,依托现有就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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