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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改进再就业服务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明示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对各类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可凭有关推荐证明、《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上述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可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申请再就业培训补贴。
  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为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三、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下列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目前尚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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