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按规定为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将企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四)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1.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认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财政和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企业职工花名册、被安置的富余人员与本企业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业富余人员是指从原企业分流并由原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经济实体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人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2.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可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证明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上述有关减免税费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五)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对就业困难对象,应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凡申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给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订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
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障补贴的程序办理;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对象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并比照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办理;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计算。有条件的市县,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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