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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经审核合格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以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财政贴息。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对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80%收取。严禁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
  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费用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现有服务型企业,还应核实新增岗位情况,对企业一边通过裁减人员,一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职工人数未增加的,不予认定。
  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上述有关扶持政策。
  2.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如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可按招用人数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关申请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当地规定的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从当月起停止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调整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社会保险补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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