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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7日 琼发[2003]1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妥善解决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力争到“十五”期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城市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
  (二)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力争今后3年内,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
  (三)进一步落实扶持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做好再就业培训服务工作。今后3年内,力争培训下岗失业人员7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成功率达30%以上。
  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领域
  1.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等优势产业和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饮服务、社区服务,扶持其开展种植、养殖和各种小型修理业。
  2.工商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条件。同时,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3.各级财政要增加用于公共工程的投资比例,兴办环境保护、植树种草、道路交通、水电煤气等公共工程,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市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要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营场所。在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优先安排和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集中办公方式,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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